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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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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企业消防给水系统及灭火设施等的设计应根据企业的建筑类型、生产(储存)类别和火灾危险特性等因素确定。
9.1.2 企业灭火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一处火灾,并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等计算。
条文说明
9.1.1 精细化工生产与基础化工生产具有相同的易燃、易爆火灾危险属性,为了减少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企业危险特性等综合因素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如室内外消防栓、自动喷淋、泡沫喷淋及水炮等消防系统,以及火灾自动报警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等。
上一节:
9 消防设施
下一节:
9.2 企业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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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4 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 厂址选择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3 厂内道路
5 工艺系统及生产设施
5.1 一般规定
5.2 反应器
5.3 泵、压缩机
5.4 导热油炉
5.5 生产设施内布置
5.6 污水处理及循环水
5.7 泄压排放
5.8 过程检测及自动控制
6 仓储设施
6.1 一般规定
6.2 可燃液体储罐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施
6.5 厂内仓库
7 管道布置
7.1 厂内管线综合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7.3 含可燃液体生产污水管道
8 厂房(仓库)建筑防火
8.1 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
8.2 厂房(仓库)高度、层数、面积
8.3 厂房(仓库)平面布置
8.4 厂房(仓库)防爆
8.5 厂房(仓库)安全疏散
9 消防设施
9.1 一般规定
9.2 企业消防站
9.3 消防给水
9.4 消火栓系统
9.5 自动灭火系统
9.6 灭火器设置
9.7 消防排水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1 供暖系统
10.2 通风与空气调节
10.3 正压通风
10.4 事故通风
10.5 防排烟
11 电气
11.1 消防电源、配电
11.2 变压器和配电柜及电缆敷设
11.3 消防应急照明
11.4 防雷和防静电
1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