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9.1  除厨房外,托育机构不应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并设置明显的禁用明火、禁止吸烟标志。

9.2  托育机构的建筑施工项目应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指定专人现场监督管理。

托育机构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监管职责。

9.3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在托育工作结束清场后作业,电焊、

气割等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置灭火器材,托育机构或施工单位应 当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应清除可燃、易燃物品。

9.4  托育机构的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接头应采用接线端子连接,不应采用绞接等方式连接,

不应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方式取电。

9.5  托育机构不应私拉乱接电线,不应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的儿

童游乐设施、室内装饰物等内部及表面。

9.6  托育机构内大功率电热汀取暖器、暖风机、对流式电暖器、电热膜等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设置

与线路安全载流量匹配的短路、过载、漏电保护装置,不应擅自增加超负荷用电设备。

9.7  托育机构内饮水机、保温箱、冰箱、冷柜、空调以及加湿器、通风装置等长时间通电设备,应落实

有效的安全检查、防护措施。

9.8  托育机构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

9.9  电动自行车、 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不应在托育机构的托育工作场所、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 放、充电。

9.10  托育工作期间,具有蓄电功能的儿童游乐设施不应在室内充电,室外充电时距建筑安全出口不应小  6.0m。

9.11  托育机构厨房不应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燃料,且应制定针对所使用燃料的安全管理制度。设在高

层建筑内的托育机构厨房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9.12  托育机构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

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

9.13  托育机构使用燃气的厨房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

9.14  托育机构厨房排油烟罩、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