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0.1 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和批发经营仓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建筑的室外消防供水可采用室外消灭栓、手抬机动消防泵等方式。
9.0.2 对于产品或原料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的场所,应根据产品和原料的特性选择相应的灭火剂和消防设施,不应设置以水为灭火剂的消防设施。
9.0.3 消防给水利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取水措施;采用自备水源井时,应设置消防水蓄水设施。当水源来自市政给水且市政给水管网能够同时满足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生产、生活最大用水量时,可不设置消防蓄水设施。
9.0.4 供消防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9.0.5 危险品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中甲类厂房和仓库的规定。当单个建(构)筑物的体积均不超过300m³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按10L/s计算。
9.0.6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若受地形限制不能设计为环状管网时,可设计为枝状消防给水管网,但生产应无不间断给水要求,且厂区两端应分别设置高位水池。
9.0.7 易发生燃爆事故的工作间宜设置雨淋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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