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给水与排水
8.2.1 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的接口不宜少于两个,接口宜位于不同路段。
8.2.2 避难场所的污废水宜采用自流排出。避难场所内宜设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独立设置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满足医疗污水处理要求。
8.2.3 避难场所应急阶段供水期间的避难人员基本用水量应按表8.2.3采用。
8.2.4 对于需供应开水的避难场所,开水供水量应按11/(人·d)~21/(人·d)计,且其水量可计入饮用水量中。
8.2.5 避难场所应急储水装置的储水容量不应低于3d的饮用水和基本生存生活用水的水量之和。
8.2.6 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管线系统的供水量应为各类人员饮用水量和基本生活用水量之和,并应满足消防用水需要。
8.2.7 避难场所饮用水和基本生存生活用水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8.2.8 避难场所饮用水和基本生存生活用水的应急储水装置宜单独设置,当饮用水与基本生活用水一同储备时,应采取不被挪用的措施。
8.2.9 避难场所基本生存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供给,可采用气压给水装置、变频给水设备、储水罐或水池(箱)等方式。避难时供电无保障的避难场所,应有保证避难时供水的措施。
8.2.10 避难场所基本生存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大于避难场所开放3d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1.25倍。
8.2.11 平时和灾时共用的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避难场所内供平时使用的生活水池(箱)、消防水池(箱)可兼作避难时储水池(箱),但应具备在1d内完成系统转换及充水的措施;
2 当避难场所内的储水池(箱)及增压设备平时不使用时,除水泵和增压罐平时可不安装外,构筑物及管线均应建设和安装到位,并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能在1d内完成安装和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