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枢纽应同步实施具有不同建设要求的信息化系统,并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表8.1.1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信息化系统建设要求
表8.1.1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信息化系统建设要求
注:√表示应选;Δ表示可选。
8.1.2 信息化系统中的各类子系统应按城市客运交通枢纽类型,依不同级别和实际需求配置,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8.1.3 枢纽信息化系统架构(图8.1.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枢纽均应建立基于信息化的应急管理系统EMS,二级及以上规模的枢纽应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IMIS。当枢纽包含综合信息管理系统IMIS和应急管理系统EMS时,两个系统可分开同步建设或合并建设为兼备两个系统功能的一个系统。
    2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信息化系统应包含交通管理系统TMS、客流信息采集与服务系统PIS、建筑智能化系统BAS和安全防范系统SPS。各系统应与综合信息管理系统IMIS和应急管理系统EMS进行信息汇聚、共享和联动。
    3 枢纽可根据需要,建立商务开发系统BDS和市政设施管理系统CMS。
    4 枢纽综合管理信息系统IMIS应与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市安防部门、市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及枢纽各交通方式专属区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的机制和信息传输网络。
图8.1.3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内外信息互通架构图
图8.1.3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内外信息互通架构图
8.1.4 枢纽中各交通方式的公共区域均应配置基于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并宜与枢纽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之间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的机制和信息传输网络。
8.1.5 枢纽信息化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和《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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