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安全疏散管理
8.1 托育机构楼梯的设置形式、数量、宽度等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55037、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8.2 托育机构疏散楼梯的梯段、平台及墙面、顶棚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8.3 托育机构中建筑面积大于 50m2 的房间或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应至少有 2 个疏散门。
8.4 婴幼儿休息床铺的布置应便于安全疏散,不应加设阁楼设置婴幼儿休息床铺。
8.5 托育机构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不应锁闭、 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8.6 托育机构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 吊门、转门和折叠 门。
8.7 托育机构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并设明显的提示标识,设门禁装置的疏散门应当安装紧
急开启装置,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 ”标识和使用提示,并可 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a) 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 15s;
b) 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c)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8 托育机构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
8.9 托育机构疏散通道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不
应采用镜面反光材料等影响人员疏散。
8.10 托育机构不应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铁栅栏等障碍物,必须设置时应保证火
灾情况能从内部及时打开。
8.11 婴幼儿休息期间,每个休息室应明确至少 1 名保育人员专门值班看护,每个楼层应至少设置 1 名保
育人员巡查看护,发生火灾事故时应能够快速响应、及时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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