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消防电梯
7.9.1 基本要求
消防电梯的检查验收, 应在建筑工程相关消防电梯的内容施工、安装、调试完毕、消防电 梯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标准《电梯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规范》GB 50310 的有关规定的基 础上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7.9.2 消防电梯
1 查看设置位置、数量(A 类)
检查内容:
消防电梯的平面设置位置、数量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3 查看前室门的设置形式,核查前室的面积、消防电梯前室短边的宽度(A 类)
检查内容: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 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4 查看井壁及机房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等,测试消防电梯的联动功能(A 类)
检查内容:
消防电梯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隔墙上 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手动按钮迫降、联动控制迫降及信号反馈功能均应正常, 消防电梯应能实现迫降 并反馈信号;
非消防电梯迫降首层后应停用。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每一项功能试验各进行不少于 2 次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电梯层门耐火极限试验报告。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6 查看消防电梯载重量、电梯井的防水排水, 测试消防电梯的运行时间、专用对讲电话 和专用的操作按钮(B 类)
检查内容: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应核查电梯检测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文件;
电梯井底的排水设施、电梯井道底坑的防水措施应根据施工测量记录, 现场核查排水井容 量应不小于 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应不小于 10L/s;
用秒表测试消防电梯由首层直达顶层的运行时间;
使用消防电梯轿厢内专用对讲电话与消防控制室进行通话试验, 通话语音应清晰; 测试专 用的操作按钮使用正常。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每一项功能试验各进行不少于 2 次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 查看轿厢内装修材料,查验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检测报告(B 类)
检查内容: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装修材料的燃料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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