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安全疏散


7.8.1    基本要求

安全疏散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验收 应在建筑工程的安全疏散设施施工、调试完毕的基础上进行。

疏散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烟措施详后面暖通防排烟专业各检查表中具体核查。 疏散走道的排烟条件详后面暖通防排烟专业各检查表中具体核查。

避难层(间)的防烟条件详后面暖通防排烟专业各检查表中具体核查。  避难走道的前室的防烟措施详后面暖通防排烟专业各检查表中具体核查。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项目查验数量除规定外, 均按不低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中规定的 1/2 比例执行。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项目查验方法除规定外, 均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 统技术标准》GB 51309 中规定的要求执行。

 

I  安全疏散——建筑设施

 

 

 

7.8.2    安全出口

 

1  查看安全出口的设置形式、位置和数量(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查看管道穿越疏散楼梯间、前室处及门窗洞口等防火分隔设置情况(A 类)

 

检查内容:

公共建筑楼梯间及前室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住宅建筑内的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 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 应采用穿钢 套管保护,并应符合国家相关燃气标准的有关规定;

疏散楼梯间、前室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 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 米。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 总数不少于 20%抽查, 且不得少于 5 层(个) ,不足 5 层(个) 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3  查看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的防火分隔(A 类)

 

检查内容:

疏散楼梯间首层与地下层出入口处应采用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隔开;

首层安全出口设置情况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 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楼梯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4  核查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建筑疏散距离、前室面积(A 类)

 

检查内容:

核查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通向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 的门的净宽度、首 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  (注: 梯段一侧的扶手中心线到墙面或梯段另一侧的扶手中心线之间的 最小水平距离为疏散楼梯的宽度)

根据消防设计文件,按设计人数最多楼层核查疏散楼梯净宽总和;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核查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前室(合用前室)处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和障碍物;

核查安全疏散距离;

核查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

核查前室(合用前室)使用面积。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 总数不少于 20%抽查, 且不得少于 5 层(个) ,不足 5 层(个) 的全部检查, 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 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 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误差允许范围:

核查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时,应同时满足本导则关于疏散门的疏散净宽度的相关要求;

核查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时, 选择疏散楼梯扶手与楼梯墙面之间相对较窄处测量, 抽查到 的每部楼梯的测量点不少于 5 个,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按设计人数最多楼层核查疏散楼梯净宽总和时,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核查安全疏散距离时,允许正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核查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核查前室(合用前室)使用面积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其余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上述各项, 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于误差的特别规定或经专家评审确定 的,从其规定。

 

 

7.8.3    疏散门

 

1  查看疏散门的设置位置、形式和开启方向(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当疏散门同时属于是安全出口时, 其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除上述特殊情况外, 按建筑 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 检查, 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 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 查验 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核查疏散门的疏散净宽度(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 总数不少于 20%抽查, 且不得少于 5 层(个) ,不足 5 层(个) 的全部检查, 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 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 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且其中净宽度为 0.8m 的疏散门净宽度不允许出现 负偏差(其具体测量方法详见《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第 4.1.35 条)。

3  测试逃生门锁装置(A 类)

 

检查内容: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建筑疏散用门, 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 用提示。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当疏散门同时属于是安全出口时, 其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除上述特殊情况外, 按建筑 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 检查, 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 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 查验 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8.4    疏散走道

 

1  核查疏散走道的疏散净宽度、疏散距离(A 类)

 

检查内容:

开向疏散走道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的疏散宽度;

核查疏散走道处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和障碍物;

核查疏散走道处的安全疏散距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 总数不少于 20%抽查, 且不得少于 5 层(个) ,不足 5 层(个) 的全部检查, 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 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 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误差允许范围:

核查疏散走道的疏散宽度时, 选择疏散走道相对较窄处测量, 抽查到的每个疏散走道的测 量点不少于 5 个,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核查疏散走道处的安全疏散距离时,允许正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上述各项, 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于误差的特别规定或经专家评审确定 的,从其规定。

2  查看疏散走道的设置位置(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 总数不少于 20%抽查, 且不得少于 5 层(个) ,不足 5 层(个) 的全部检查, 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 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 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8.5    避难层(间)

 

1  查看避难层(间)的设置位置、形式、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应注意核查避难层(间) 楼层面距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避难层(间) 的之间的高度。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各避难层全部检查;避难间按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间,不足 5 间的全部 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查看避难层(间)的消防电梯、疏散楼梯设置(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应注意核查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各避难层(间)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3  核查有效避难面积(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必要时核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7.8.6    避难走道

 

1  查看避难走道的防火隔墙、楼板的耐火等级, 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 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装修材料、内 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避难走道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 个避难走道的每类建筑构件和内部装修材料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数量及距离要求(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必要时核查施工测量记录。

应注意核查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 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 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涉及到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其余项按避难走道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 不得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出口数量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核查安全疏散距离时,允许正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核查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上述各项, 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于误差的特别规定或经专家评审确定 的,从其规定。

3  避难走道的净宽度(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避难走道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 个避难走道的测量点不少于 5 个。

误差允许范围:

核查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时, 选择避难走道相对较窄处测量, 抽查到的每个避难走道的测 量点不少于 5 个,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II  安全疏散——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7.8.7    文件资料

 

文件资料的齐全、符合性(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8.8    系统类型选择

 

系统形式和功能(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

 

 

7.8.9    系统线路

 

1  灯具配电线路(C 类)

2  系统类型为集中控制型系统时,核查系统通信线路(C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2 款):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8.10   布线

 

1  线路的敷设及防护方式(C 类)

2  系统线路的选择(C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2 款):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8.11   灯具

 

1  设备选型

 

1)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A 类)

2)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C 类)

 

2  设置数量(C 类)

3  设置部位(A 类)

4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4 款) :资料核查, 现场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

 

 

7.8.12   应急照明控制器

 

1  控制器控制、显示功能(C 类)

2  控制器容量(C 类)

3  设备选型

 

1)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A 类)

2)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C 类)

 

4  设置数量、部位(C 类)

5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6  设备供电(C 类)

7  基本功能:自检功能、操作级别、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消音功能、 一键检查功能(C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7 款):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全数检查。

 

 

7.8.13   集中电源

 

1  设备选型

 

1)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A 类)

2)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C 类)

 

2  设置数量、部位(C 类)

3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4  设备供配电(C 类)

5  基本功能

 

1)操作级别、故障报警功能、消音功能(C 类)

2)分配电输出功能(A 类)

3)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的电源转换手动控制功能、通信故障联锁控制功能、灯具应 急状态保持功能(A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5 款):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8.14   应急照明配电箱

 

1  设备选型

 

1)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A 类)

2)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C 类)

 

2  设置数量、部位(C 类)

3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4  设备供配电(C 类)

5  基本功能

 

1)主电源分配电输出功能(A 类)

2)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通信故障联锁控制功能、 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A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5 款):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8.15   集中控制型系统

 

1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

 

1)系统正常工作模式(C 类)

2)系统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A 类)                                       3)切断该区域正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输出,核查该区域灯具的点亮情况(A 类) 4)恢复该区域正常照明的供电,核查灯具的工作状态(C 类)

2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

 

1)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A 类)                                     2)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功能(A 类) 3)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A 类)

4)地面最低水平照度(A 类)

5)灯具蓄电池电源持续工作时间(A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2 款):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8.16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

 

1)系统正常工作模式(C 类)

2)灯具感应点亮功能(C 类)

 

2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

 

1)设置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A 类) 2)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A 类)

3)地面最低水平照度(A 类)

4)灯具蓄电池电源持续工作时间(A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2 款):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8.17   合格判定准则

1  A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为 0、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小于或等于 2、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与 C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 6 的,判定为合格。

2  不符合本条第 1 款合格判定准则的,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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