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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按生产企业通报的产品生产批次和出厂情况进行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
7.4.1 基本要求
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类别,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见下表。
7.4.1 基本要求
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类别,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见下表。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7.4.2 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
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
(2)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当生产企业分类类别下降时。
增加频次的监督不预先通知,监督方式包括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人日数为 2 人日/次·生产企业。
- 上一节:7.3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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