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结构设计


7.3.1 避难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建筑应采用设置多道抗震防线的结构体系。
    2 建筑形体应规则,抗侧力构件在平面内的布置应规则对称,结构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应均匀分布。
    3 计算避难建筑结构地震作用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和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相关数值乘以表7.3.1的避难建筑调整系数后的数值。
    4 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8度时,避难建筑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高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避难建筑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5 单层的避难建筑的抗震要求和抗震措施应按层数为两层的避难建筑采取。
    6 避难建筑的楼梯间应采取加强的抗震措施。
    7 对于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加强连接或柔性连接的措施,达到与避难建筑相同的抗震设防目标。
7.3.2 位于蓄滞洪区的安全楼类的避难场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水面安全层楼面板的底面设计高度不应低于安全楼设计水位、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风增水高度和安全超高之和,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2 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耐水材料;
    3 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半透空式或透空式结构型式;
    4 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的门窗洞口设计应有利于洪水出入,墙体开洞率不应小于0.32;当墙体开洞率不能满足本款要求时,应局部或全部采用易与结构分离的墙体砌筑和连接型式保证水流通过。
7.3.3 蓄滞洪区的安全楼设计的荷载组合确定应包括洪水荷载与其他荷载的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实际有可能作用在安全楼上的各种荷载,应按最不利情况的荷载效应组合;
    2 对安全楼不同结构构件的计算和整体计算,应按各自的最不利荷载效应分别进行组合;
    3 避难建筑位于地面以下部分应按室外水位位于避难建筑出入口标高平面处进行水浮力和压力荷载验算。
7.3.4 避难建筑的抗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风避难建筑基本风压应按不低于10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且不应小于0.35kN/㎡;其地面粗糙度类型应提高一类,并应按最大洞口为敞开时分析室内压力影响;
    2 防风避难建筑的所有洞口均应按一旦破坏不致损伤整体结构体系的安全设计,洞口围护构件应考虑室内正压力效应验算;
    3 应对除风灾以外的其他灾害的避难建筑基本风压应按不低于10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且不应小于0.35kN/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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