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压弯构件的稳定性
7.2.1 弯矩作用在对称轴平面内的实腹式压弯构件,x轴为对称轴,其弯矩作用平面内的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弯矩作用平面内的稳定性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N——所计算构件范围内轴心压力设计值(N);
φ x——弯矩作用平面内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
M x——所计算构件段范围内的最大弯矩设计值(N·mm);
ψ——修正系数,当
时,取0.9
时,
对于Q460和Q460GJ钢材,取1.0;
W 1x——在弯矩作用平面内对受压最大纤维的毛截面模量(mm³);
β mx——等效弯矩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取值。
2 对于单轴对称压弯构件,当弯矩作用在对称平面内且使翼缘受压时,除应按本标准式(7.2.1-1)计算外,尚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
2x——无翼缘端的毛截面模量(mm³)。
7.2.2 弯矩作用在对称轴平面内的实腹式压弯构件,其弯矩作用平面外的稳定性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φ y——弯矩作用平面外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
φ b——梁的整体稳定性系数,按本标准第6.2.2条确定;
M x——所计算构件段范围内的最大弯矩设计值(N·mm);
η——截面影响系数,闭口截面η=0.7,其他截面η=1.0。
7.2.3 弯矩绕虚轴作用的格构式压弯构件,其弯矩作用平面内的整体稳定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计算。
7.2.4 弯矩绕实轴作用的格构式压弯构件,其弯矩作用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计算。
7.2.5 当柱段中没有很大横向力或集中弯矩时,双向压弯圆管的整体稳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计算。
7.2.6 弯矩作用在两个主平面内的双轴对称实腹式工字形和箱形截面的压弯构件,其稳定性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φ x、φ y——对强轴x-x和弱轴y-y的轴心受压构件整体稳定系数;
φ bx、φ by——考虑弯矩变化和荷载位置影响的受弯构件整体稳定系数;对闭合截面,取φ bx=φ by=1.0;
M x、M y——所计算构件段范围内对强轴和弱轴的最大弯矩设计值(N·mm);
W x、W y——对强轴和弱轴的毛截面模量(mm³);
β mx、β my——等效弯矩系数,应按本标准第7.2.1条弯矩作用平面内稳定计算的有关规定采用。
7.2.7 弯矩作用在两个主平面内的双肢格构式压弯构件,其稳定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计算。
7.2.8 计算格构式缀件时,应取构件的实际剪力和按本标准式(5.2.3)计算的剪力两者中的较大值进行计算。
7.2.9 用作减小压弯构件弯矩作用平面外计算长度的支撑,应将实腹式压弯构件的受压翼缘或格构式压弯构件的受压分肢视为轴心受压构件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计算各自的支撑力。
1 弯矩作用平面内的稳定性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N——所计算构件范围内轴心压力设计值(N);
φ x——弯矩作用平面内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
M x——所计算构件段范围内的最大弯矩设计值(N·mm);
ψ——修正系数,当



W 1x——在弯矩作用平面内对受压最大纤维的毛截面模量(mm³);
β mx——等效弯矩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取值。
2 对于单轴对称压弯构件,当弯矩作用在对称平面内且使翼缘受压时,除应按本标准式(7.2.1-1)计算外,尚应按下式计算:

7.2.2 弯矩作用在对称轴平面内的实腹式压弯构件,其弯矩作用平面外的稳定性应按下式计算:

φ y——弯矩作用平面外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
φ b——梁的整体稳定性系数,按本标准第6.2.2条确定;
M x——所计算构件段范围内的最大弯矩设计值(N·mm);
η——截面影响系数,闭口截面η=0.7,其他截面η=1.0。
7.2.3 弯矩绕虚轴作用的格构式压弯构件,其弯矩作用平面内的整体稳定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计算。
7.2.4 弯矩绕实轴作用的格构式压弯构件,其弯矩作用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计算。
7.2.5 当柱段中没有很大横向力或集中弯矩时,双向压弯圆管的整体稳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计算。
7.2.6 弯矩作用在两个主平面内的双轴对称实腹式工字形和箱形截面的压弯构件,其稳定性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φ x、φ y——对强轴x-x和弱轴y-y的轴心受压构件整体稳定系数;
φ bx、φ by——考虑弯矩变化和荷载位置影响的受弯构件整体稳定系数;对闭合截面,取φ bx=φ by=1.0;
M x、M y——所计算构件段范围内对强轴和弱轴的最大弯矩设计值(N·mm);
W x、W y——对强轴和弱轴的毛截面模量(mm³);
β mx、β my——等效弯矩系数,应按本标准第7.2.1条弯矩作用平面内稳定计算的有关规定采用。
7.2.7 弯矩作用在两个主平面内的双肢格构式压弯构件,其稳定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计算。
7.2.8 计算格构式缀件时,应取构件的实际剪力和按本标准式(5.2.3)计算的剪力两者中的较大值进行计算。
7.2.9 用作减小压弯构件弯矩作用平面外计算长度的支撑,应将实腹式压弯构件的受压翼缘或格构式压弯构件的受压分肢视为轴心受压构件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计算各自的支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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