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 泡沫灭火系统
7.16.1 基本要求
1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 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 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3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4 所有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5 仪器测试中的仪器包括并不限于流量计、压力表、秒表、声强计、电压表、电流表、测 距仪和其他专用测试工具等。
7.16.2 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
1 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性质、环境温度,核对系统选型(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6.3 泡沫储罐
1 泡沫灭火剂种类和数量(B 类)
2 设置位置(C 类)
3 抽查泡沫灭火剂,并核对其证明文件(C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6.4 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
1 规格、型号(B 类)
2 检查泡沫灭火设备,并核对其证明文件(B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3 设置位置及安装(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6.5 系统功能
中、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 发泡倍数和泡沫供给速率(B 类)
检查方法:喷泡沫试验记录,现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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