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 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
7.14.1 基本要求
1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等标准的规定,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 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
3 在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 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4 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项目查验的基本要求是文件资料、系统形式、系统线路、系统 部件功能和性能、系统控制功能等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消防产品应具有 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I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14.2 消防电源
消防负荷等级、供电形式(A 类)
检查方法:进行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核查相关资料及施工、调试记录。
7.14.3 备用发电机
1 规格、型号及功率(B 类)
2 设置位置及燃料配备(C 类)
3 应急启动发电机(B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3 款) :进行资料核查, 现场全数检查, 对照设计文件核对消防 用电负荷需求值。
7.14.4 其他备用电源
EPS 或 UPS(B 类)
检查方法:进行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
7.14.5 消防配电
1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A 类)
2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末端切换装置及断路器设置(A 类)
3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C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3 款) :资料核查, 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 电梯机房全数检查,其他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按每一类设备总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 少于 3 个,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
1)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2)现场查看安装位置及配电箱主、备电源引入线和消防电源的设置情况; 3)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情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 4)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 3 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5)现场查看配电箱内断路器的设置;
6)现场检查相关标志。
4 配电线路、敷设及防护措施(A/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明敷线路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 且不得少于 5 层(个) ,总数少于 5 层(个) 的全数检查, 抽查楼层(防火分区) 检查点不少 于 3 处。暗敷线路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查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II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7.14.6 电力线路
1 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间距(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
2 配电线路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防火保护措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明敷线路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 且不得少于 5 层(个) ,总数少于 5 层(个) 的全数检查, 抽查楼层(防火分区) 检查点不少 于 3 处。查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7.14.7 电器装置
1 开关、灯具等装置的发热情况和隔热、散热措施(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 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每个楼层和每个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5 处。
2 可燃材料仓库电器装置(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 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7.14.8 系统备用照明
系统功能(A 类)
检查方法: 资料核查, 功能测试, 现场检查。避难层、变配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 房、自备发电机房全数检查, 防排烟机房以及其他区域按总数不少于 10%抽查, 且不得少于 3 个,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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