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系统运行维护
7.2.1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运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具备熟练操作设备的能力,持证上岗。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并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消防物联网系统正式运行后,应每日24h不间断运行,不得随意关闭系统的运行。但系统发生故障或需要停用维护,应向上一级报备同意。
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GB 25201、GB 50440的有关规定。
7.2.2 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的单位应有系统的管理制度、检查检测、设备运行、巡检及故障记录、系统操作与运行安全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等技术文档,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7.2.3 维护管理人员应掌握和熟悉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的单位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并应符合按下列规定:
a) 与设置在消防物联网信息运行中心或其他接警处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之间的通信测试每日至少进行1次;
b) 每日检查1次各设备的时钟;
c) 定期进行系统运行日志整理;
d) 定期检查数据库使用情况,必要时宜对硬盘进行扩充;
e) 每半年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系统集成功能检查、测试;
f) 定期向消防运营平台上传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7.2.4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消防地理信息应及时更新。信息采集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日进行至少 1 次自检功能检查;
b) 每半年现场断开设备电源,进行设备检查与除尘;
c)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模拟生成火警,进行火灾报警信息发送试验,每月试验次数不应少于2次,且每次试验的地点应不重复,并对测试的数据应有标识分类;
d) 信息采集装置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进行切换试验,每半年的试验次数不应少于1次。
7.2.5 当消防物联网系统的用户人为停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运行时,应提前3天通知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当消防物联网系统用户的消防设施故障造成误报警超过5次/日,且不能及时修复时,应与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协商处理办法。
7.2.6 感知设备应维护保养。其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巡回检查:仪表显示情况,仪表示值有无异常;环境温度、湿度、清洁状况;仪表和工艺接口、导压管和阀门之间有无泄漏、腐蚀;
b) 设备检查:检查仪表使用质量,达到准确、灵敏,指示误差、静压误差符合要求,零位正确;仪表零部件完整无缺,无严重锈垢、损坏,铭牌清晰无误,紧固件不得松动,接插件接触良好,端子接线牢固;
c) 定期维护:定期检查零点,定期进行校验;传感器宜每年进行 1 次校准;定期进行排污、排凝、放空;定期对易堵介质的导压管进行吹扫,定期灌隔离液。对易感染、易腐蚀生锈的设备、管道、阀门宜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d) 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e) 消防设备维护保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执行。未明确的宜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f) 对于使用周期或者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以及经检查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设备及时更换。
7.2.7 消防物联网系统施工验收完成后宜购买相应的消防责任险。
保险承担被保险人雇员在约定的场所内按规定对消防物联网系统及消防设施正常维护,因设施的缺陷或失灵直接引起被服务企业或单位的损失或因消防设施未正常运行最终导致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损失的赔偿责任。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并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消防物联网系统正式运行后,应每日24h不间断运行,不得随意关闭系统的运行。但系统发生故障或需要停用维护,应向上一级报备同意。
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GB 25201、GB 50440的有关规定。
7.2.2 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的单位应有系统的管理制度、检查检测、设备运行、巡检及故障记录、系统操作与运行安全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等技术文档,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7.2.3 维护管理人员应掌握和熟悉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的单位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并应符合按下列规定:
a) 与设置在消防物联网信息运行中心或其他接警处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之间的通信测试每日至少进行1次;
b) 每日检查1次各设备的时钟;
c) 定期进行系统运行日志整理;
d) 定期检查数据库使用情况,必要时宜对硬盘进行扩充;
e) 每半年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系统集成功能检查、测试;
f) 定期向消防运营平台上传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7.2.4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消防地理信息应及时更新。信息采集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日进行至少 1 次自检功能检查;
b) 每半年现场断开设备电源,进行设备检查与除尘;
c)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模拟生成火警,进行火灾报警信息发送试验,每月试验次数不应少于2次,且每次试验的地点应不重复,并对测试的数据应有标识分类;
d) 信息采集装置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进行切换试验,每半年的试验次数不应少于1次。
7.2.5 当消防物联网系统的用户人为停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运行时,应提前3天通知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当消防物联网系统用户的消防设施故障造成误报警超过5次/日,且不能及时修复时,应与消防数据交换应用中心协商处理办法。
7.2.6 感知设备应维护保养。其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巡回检查:仪表显示情况,仪表示值有无异常;环境温度、湿度、清洁状况;仪表和工艺接口、导压管和阀门之间有无泄漏、腐蚀;
b) 设备检查:检查仪表使用质量,达到准确、灵敏,指示误差、静压误差符合要求,零位正确;仪表零部件完整无缺,无严重锈垢、损坏,铭牌清晰无误,紧固件不得松动,接插件接触良好,端子接线牢固;
c) 定期维护:定期检查零点,定期进行校验;传感器宜每年进行 1 次校准;定期进行排污、排凝、放空;定期对易堵介质的导压管进行吹扫,定期灌隔离液。对易感染、易腐蚀生锈的设备、管道、阀门宜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d) 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e) 消防设备维护保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执行。未明确的宜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f) 对于使用周期或者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以及经检查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设备及时更换。
7.2.7 消防物联网系统施工验收完成后宜购买相应的消防责任险。
保险承担被保险人雇员在约定的场所内按规定对消防物联网系统及消防设施正常维护,因设施的缺陷或失灵直接引起被服务企业或单位的损失或因消防设施未正常运行最终导致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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