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7.1.1 基本要求
1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国家及 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 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的规定。
7.1.2 建筑分类
1 核对建筑的性质和规模(面积、高度、层数),查阅相应资料(A 类)
检查内容:
1) 建筑使用性质应明确;
2) 建筑规模(面积、高度、层数) 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无擅自扩大建设面积、增高、加 层等;
3) 建筑分类(工业建筑含火灾危险性分类)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要求,适用规范准确。
当建筑周围地面高度不一致, 且需要从较高地面开始计算建筑高度或楼层时, 应按《浙江 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台阶式地坪要求计算建筑高度, 并按要求设置消防车 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除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外, 建筑高度的正偏差不应大于 500mm, 当涉及改变 建筑工程的建筑分类及高层建筑与超高层建筑的分类等时 (如建筑高度为 24m、32m、50m、 100m 等临界高度时)应检查其建筑高度测量报告或现场测量建筑高度的正偏差不应大于 50mm,建 筑层数不允许出现偏差。
2 根据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其他功能用房合建的情况, 明确商住楼、住宅楼及综合楼 的建筑定性并适用规范准确(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除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外, 建筑高度的正偏差不应大于 500mm, 当涉及改变 建筑工程的建筑分类及高层建筑与超高层建筑的分类等时 (如建筑高度为 24m、32m、50m、 100m 等临界高度时)应检查其建筑高度测量报告或现场测量建筑高度的正偏差不应大于 50mm,建 筑层数不允许出现偏差。
7.1.3 耐火等级
1 核对建筑耐火等级(A 类)
检查内容:
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明确, 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 计文件的要求,且不得低于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建筑的耐火等级定性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查阅相应施工记录,查看建筑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A 类)
检查内容:
建筑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 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 现场检查。须经防火处理的钢结构构件及钢结构涂料应检查施工记录及相关质 量证明文件。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建筑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 总数不少于 20%抽查, 且不得少于 5 层(个) ,不足 5 层(个) 的全部检查, 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 的检查 点不少于 2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 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若工程涉及到 须经防火处理的钢结构构件,查验时必须被涵盖到。
误差允许范围:
建筑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