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


7.1  托育机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

托育机构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

7.2  建筑面积大于 50m2 的房间、建筑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宜具备自然排烟条件。

7.3  托育机构应配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 2 具,可按照每 50m2 配置 2  3kg 以上 ABC 类干粉灭

火器或 2  3L 水基型灭火器。

7.4  托育机构的厨房应配备灭火毯,灭火毯宜和灭火器统一放置。

7.5  托育机构应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7.6  托育机构应根据工作人员数量按 1:1.2 的比例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放置在便于紧急取用的

位置,满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

7.7  托育机构消防设施、器材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设置,且应符合 GB 55036、GB 55037、GB 50016 

规定。

7.8  托育机构应建立托育机构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

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等。

7.9  托育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

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 、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7.10  托育机构的消火栓、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

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7.11  托育机构及个人不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

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 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7.12  托育机构应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该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护和保

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托育机构可由建筑的统一管理单位进行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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