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综合评定


7.1

综合评定应综合考虑资料审查和实地检查,并做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结论。

7.2

综合评定应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按下列条件作出评定:

a) 资料审查不通过的,评定为不合格;

b) 资料审查通过且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检查后不存在重要事项的,评定为合格;存在1项以上(含本数)重要事项的,无论是否存在其他事项,评定为不合格。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