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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受理系统 GB16281-2010
7 标志
7.1 产品标志
组成火警受理系统的各类设备均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制造商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型号;
c)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d) 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e) 执行标准。
7.2 质量检验及合格评定标志
组成火警受理系统的各类设备均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上一节:
6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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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通用要求
4.2 火警受理信息系统功能要求
4.3 火警调度机性能要求
4.4 火警数字录音录时装置性能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总则
5.2 火警受理信息系统功能试验
5.3 火警调度机基本性能试验
5.4 火警数字录音录时装置基本性能试验
5.5 高温(运行)试验
5.6 低温(运行)试验
5.7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5.8 恒定湿热(耐久)试验
5.9 腐蚀试验
5.10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5.11 冲击试验
5.12 碰撞试验
5.13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5.14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5.15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5.16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5.17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5.18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6 检验规则
7 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