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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


6.2.1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消防设备负荷等级可适用原标准但不应低于原设计文件,消防电源的其余要求及消防配电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2.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内部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灯具等的安装均应现行标准。

6.2.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新增或替换的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应执行现行标准。

 

条文修订说明

6.2.1  《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现行标准对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要求有变化,直接影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其余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等级的认定;1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按现行标准为特级负荷。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消防负荷等级要求满足现行标准有困难。有条件时所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负荷等级均应执行现行标准。

6.2.3  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执行现行标准容易实现,且可大幅降低自身火灾概率、防止火灾 蔓延,利于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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