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消防设施运行维护
6.2.1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设定为自动运行方式,阀门、组件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2.2 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保养、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运维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6.2.3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作应符合GB25201等相关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外观检查、保养和功能测试,出具维护保养记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出具年度检测报告。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作负责人应具有四级/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检测维护保养方向)职业资格,并经GB26860相关内容培训考试合格,熟悉磷酸铁锂储能电池燃烧特性、电池预制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及其联动控制策略等知识。
6.2.4 预制舱式储能电站运维单位应编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运行操作规程。
6.2.5 预制舱式储能电站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因施工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要求使用和存放,施工后立即运走。
6.2.6 现场消防设施(器材)不得随意移动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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