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6.2.1 中心避难场所宜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固定避难场所可根据需要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专业救灾队伍场地设计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
6.2.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设在适于车辆出入的区域,并应设置与场所出入口和外部应急交通路网连接的应急通道。
6.2.3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2.3的规定,并不应小于3.0hm²。
6.2.4 每处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单独划分避难单元,并应配备消防设施。
6.2.5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按Ⅱ级应急功能保障级别预留供电、供水设施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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