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防火巡查检查及隐患整改


6.1  托育机构应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要求,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明确巡查、检查的人员、内

容、部位,防火巡查每日不少于 2 次,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

6.2  托育机构防火巡查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

d)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

e)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

f)  婴幼儿休息期间负责看护的保育人员的在岗情况;

g)  是否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h)  是否违规给电动自行车或带有蓄电充电的儿童游乐设施充电;

i)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3  托育机构防火检查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疏散通道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b)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c)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d)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e)  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f)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g)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h)  托育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4  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

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 A。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 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 B。

6.5  托育机构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巡检人员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消

防安全管理人并记录存档。

6.6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

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短期内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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