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特定避难场所


    根据防毒、防爆、防辐射等特定应急避难功能需要设置的避难场所,应根据特定功能设计避难时长、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服务半径、可容纳避难人数、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等功能技术指标。特定避难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设置的避难硐室、应对重大毒气泄漏事故设置的公众避难室、应对高层建筑突发火灾设置的避难层。
查找 上节 下节 收藏 笔记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