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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5.1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电气、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电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 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根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等系统的技术要求, 编制消 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3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 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1.0h;当采用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时, 增加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不应小于 0.5h

4  应安装 24 小时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图像应能在值 班室、所在建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 应少于 30 天。

5.5.2 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 运行时间的要求,线缆选择燃烧性能 B1 级以上的电线、电缆;

2  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  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或金属槽盒,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 应有接头;

4  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  B1  级的装修材料上,严禁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的游乐设施、 乐设施内部及表面;

5  配电回路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6  冰箱冷柜、灯具、空调以及加湿器、通风装置等长时间通电 设备,应落实有效的安全检查、防护措施;

7  车及其蓄电池禁止在场所室内停放、充电;具有蓄电功能 的婴幼儿游乐设施、老年照料康乐设施,不宜在婴幼儿托育、老年人

照料期间充电;

8  使用燃的厨房等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接入管 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 停电、火灾报警、燃气探 报警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5.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育机构、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5.5.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育机构婴幼儿长时间停留的房间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  5.0 lx;托育机构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 道, 老年人照料设施, 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0 1x

2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选择集中 控制型系统;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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