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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5.1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电气、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电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 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应根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等系统的技术要求, 编制消防 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3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 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1.0h;当采用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时, 增加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不应小于 0.5h;
4 应安装 24 小时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图像应能在值 班室、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 不应少于 30 天。
5.5.2 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 运行时间的要求,线缆选择燃烧性能 B1 级以上的电线、电缆;
2 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 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或金属槽盒,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 不应有接头;
4 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 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上,严禁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的游乐设施、 康乐设施内部及表面;
5 配电回路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6 冰箱﹑冷柜、灯具、空调以及加湿器、通风装置等长时间通电 设备,应落实有效的安全检查、防护措施;
7 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禁止在场所室内停放、充电;具有蓄电功能 的婴幼儿游乐设施、老年照料康乐设施,不宜在婴幼儿托育、老年人
8 使用燃气的厨房等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接入管 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 停电、火灾报警、燃气探测 器报警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5.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育机构、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5.5.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育机构婴幼儿长时间停留的房间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 于 5.0 lx;托育机构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 道, 老年人照料设施, 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0 1x;
2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选择集中 控制型系统;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内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 上一节:5.4 防排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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