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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
5.4.1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防排烟和暖通 空调系统防火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防排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 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 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 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
5.4.2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应设置防烟设施,优先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5.4.3 地上敞开楼梯间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开口)。 且应在疏散走道与其连接处上方设置挡烟设施(如挡烟垂壁) ,其下 缘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0m。
5.4.4 托育机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50 ㎡房间和长度大于 20m 的疏 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5.4.5 室外机械排烟口应按有关标准要求设置在外墙高处或屋顶。 5.4.6 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满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 规定的外墙面上不应设置通风口 (含排油烟 口、 事故排风口、排气口等) 、排烟口(包括自然排烟口、机械排烟 口) 。
5.4.7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油烟净化设施。
5.4.8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空 调水管和冷媒管绝热材料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不得采用可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