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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4.1 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
1)无法接受监督;
2)监督检查未通过;
3)监督检验不合格;
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 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
8)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5.4.2 暂停证书的恢复
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
5.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
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 拒绝接受监督;
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
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
9)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
10)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11)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12)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5.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
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2)持证人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等;
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5.4.5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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