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防火
5.4.1 木结构应进行构件的耐火极限设计和结构的防火构造设计。
5.4.2 木结构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结构构件应满足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
2 木结构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3 木结构应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4 管道穿越木构件时,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不低于相关构件的耐火性能;
5 木结构建筑中配电线路应采取防火措施。
5 木结构建筑中配电线路应采取防火措施。
5.4.3 木结构施工现场堆放木材、木构件、木制品及其他易燃材料应远离火源,存放地点应在火源的上风向。严禁明火操作。
5.4.4 木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应采取防火措施或配置消防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