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图 示 手机阅读 分享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和在认证单元内增加新的产品型号,应按本规则 4.1.2 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必要时安排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或产品检验)、评价,结论为通过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