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施工要求


5.3  施工要求

5.3.1  采取防氡设计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有关规定。

5.3.2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且回填土内照射指数(IRa)不应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应大于1.3。

5.3.3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等含苯稀释剂和溶剂。

5.3.4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时,施工现场应减少溶剂型涂料作业,减少施工现场湿作业、扬尘作业、高噪声作业等污染性施工,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涂层作业。

5.3.5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

5.3.6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7  供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不宜在供暖期内进行。

5.3.8  轻质隔墙、涂饰工程、裱糊与软包、门窗、饰面板、吊顶等装饰装修施工时,应注意防潮,避免覆盖局部潮湿区域。

5.3.9  装饰装修施工时,空调冷凝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5.3.10  使用中的民用建筑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时,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止污染措施情况下,不得采用溶剂型涂料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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