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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图及建筑设计


5.2.1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总图及建筑 计基本要求为:

1  总图及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 准和规定的要求;

2  当既有建筑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时, 托育机构、  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不得减少原有的防火间距并应采取相应的加 措施; 在原建筑主体投影线范围外扩建的扩建工程, 扩建后的建筑 整体应符合行规范有关总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 有关规定

3  据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消防疏散和防火分隔措施,加 强性技术措施应合理

5.2.2  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 营合用) 和彩钢板建筑内, 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 险品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5.2.3  托育机构改建工程的既有建筑应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 规定,其基地应符《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2019 )第 3.1.2 条规定。

5.2.4  托育机构改建工程的出入口不宜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出 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如与商店等人员密集 场所合建时,出入口应设置防冲撞的设施。

5.2.5  托育机构改建工程的基地周围应设置围护设施,并应防止幼儿 穿越和攀爬, 当未设置围护设施时, 幼儿生活用房的房间门不得直接 开向室外,应加强安防设施。

5.2.6  五个班及以上的托育机构应独立设置或与幼儿园合建。四个班 及以下的, 尚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 保健、社区配套用房 店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0 ㎡的商业建筑合建, 但应符合以下规 

1  托育机构应布置在建筑底部,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2019   年版) 第 4.1.11 4.1.12 条相关要求

2 托育机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 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与其他场 所或部位之间的窗槛墙高度不应小于 1.2m  (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 火系统,不可减少高度) ,与相邻其他场所或部位之间的窗间墙宽 度不应小于 2.0m;与商店建筑合建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与商店建筑 的其场所或部位分隔;

注: 1.“商店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0 ㎡的商业建筑”是指在商业综合体、多 种功能组合的建筑中, 与本条规定的功能组合的多种功能组合建筑中商店部分的 建筑面积之和;托育机构不得与设明火的餐饮厨房、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 汽车)维修销售、废品回收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相邻商店业态贴邻;

2.“托育机构应布置在建筑底部”是指托育机构不应设置在火灾危险性较 大的商业建筑等的上部楼层,通常应在建筑物的底层开始的若干楼层布置。

5.2.7  托育机构改建工程的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 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及三层,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置在三层时,其地面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 9 米;

2  布置在二层及三层的婴幼儿总人数不应超过 60 人,其中布置 层的人数不应超过 20 人;

3  托育机构改建工程的二层及三层外墙均应至少设置 1  个消防 口, 当外墙面宽不小于 20 米时,应设置不少于 2 个消防救援口;

4  当托育机构改建工程与本导则第 5.2.6 条规定的其他建筑合建 且托大班设置在二层或三层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5.24A 条的要求设置避难间;

5  独立设置以及与幼儿园联合建设的托育机构改建工程的托大 班设在三层时, 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 第 5.5.24A 条的要求设置避难间。

5.2.8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改建工程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中间走廊最 净宽不应小 2.4m ,当三个班及以下的托育机构未沿走道双面均布 置婴幼儿生活用房时,疏散走道净宽可不小于 1.8m

5.2.9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改建工程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 围应采取隔离措施;可利用一、二层的屋面作为活动场地但屋面的建 高度不应大于 9 米, 活动场地四周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防止儿童 穿越、攀爬或碰撞;确有困难时, 可设置室内活动场地替代室外活 场地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育机构与本导则第 5.2.6 条规定的其他建筑合建时可设置相 同面积指标室内活动场地替代室外活动场地,室内活动场地应符合 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的相应日照及采光通风的要求;

2  独立设置以及与幼儿园联合建设的托育机构改建工程,其中托 机构部分,允许面积不超过 50%的室外活动场地采用室内活动场地 替代,室活动场地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的相应日照及采光 的要求。

5.2.10  托育机构的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2017 的有关规定,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室内装修  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防止婴幼儿摔伤、碰伤,确需少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时,  与电源插座、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  托育机构的房间、走道、墙面、顶棚不得违规采用泡沫、海绵、 毛毯、木板、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3  托育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树木、海洋 、氢气球等各类装饰造型物;

4  托育机构疏散通道顶棚、墙面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 得采用镜面反光材料等影响人员疏散。

5.2.11  托育机构应根据托育从业人员、婴幼儿的数量, 配备简易防 面具并放置在便于紧急取用的位置, 满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托育 业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具备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的能力。婴 儿休息床铺设置应便于安全疏散。

5.2.12  除日常用量的消毒酒精、空气清新剂外, 托育机构不得存放 油、烟花爆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5.2.13  托育机构应定期清理废弃的易燃可燃杂物。

5.2.14  托育机构安全疏散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托育机构应保持疏散楼梯畅通,不得锁闭、占用、堵塞、封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2  育机构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 并设明显的提示标 。设门禁装置的疏散门应当安装紧急开启装置;

3  托育机构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障碍物, 必须设置时应保证火灾情况下能及时开启。

5.2.15  当既有建筑托育机构改建工程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 及《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

指南(2020  ) 》中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时, 其消防设计可以参 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育机构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50  ,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疏散楼梯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2019 )相关要求;

2 室内最不利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016 -2014 (2018 ) 表 5.5.17 1 项控制, 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时距离可增加25%

5.2.16  当托育机构改建工程确有需要设置在工业用地时,除应符合本 则第 5.2.6 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置在独立建筑物或使用功能仅为居住、养老、培训、教育、 办公、社区配套用房的建筑物内;

2  符合现行规范有关总平面布置、 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救援 和入口要求;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耐火极限不 2.00h 的楼板与合建的其他场所和部位完全分隔。  5.2.17  托育机构使用燃气的厨房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燃 紧急切装置以及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并与其他区域采取耐 火极限不低于 2.00h 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等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5.2.18  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少于 20  (人) 的老年人照料设 施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 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相应条文及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 计标准》 JGJ 450-2018 执行。

5.2.19 既有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当与其他单、多层民用 筑合建时, 应设置不少于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疏 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 70%。为老年人照料设施服 务的楼梯尚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

 5.5. 13A 条的相关要求。

5.2.20  既有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外墙各层均应至少设置 1 个消防救援口, 当外墙面宽不小于 20 米时,应设置不少于 2 个消 援口。

5.2.21 既有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 5.5.24A 条的要求设置避难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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