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建筑改造


5.2.1 既有建筑改造应编制改造项目设计方案,方案应明确改造范围、改造内容及相关技术指标。
5.2.2 在既有建筑的改造设计中,若改变了改造范围内建筑的间距,以及与之相关的改造范围外建筑的间距时,其间距不应低于消防间距标准的要求。
5.2.3 既有建筑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5.2.4 既有建筑改造后,新建或改造的无障设施应与周边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5.2.5 既有建筑平改坡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原屋顶情况及周围环境选择坡屋面形式及坡度,确保其保温隔热效果和结构安全性;
    2 应利用其原有平屋面排水系统,并应通畅;
    3 坡屋面采取防雷措施,并应利用原有的防雷装置;
    4 新坡顶下空间严禁堆物和另作他用。
5.2.6 既有住宅成套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改变原有结构时,应先进行鉴定,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结构安全;
    2 应集约利用原有空间,合理调整平面和空间布局,增添厨卫设施设备,完善房屋成套使用功能。
5.2.7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时,加装电梯不应与卧室紧邻布置,当起居室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应采取有效隔声和减振措施。
5.2.8 当既有建筑增加屋面荷载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应先做设计方案或评估报告。
5.2.9 既有建筑屋顶绿化改造,及增设太阳能、照明、通风等屋面设施时,应确保屋顶承重安全和防护安全,不应破坏防雷设施的有效性。
5.2.10 既有建筑改造时应对室内环境污染进行严格控制,不得使用国家禁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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