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构)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照各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计算药量所确定的距离和本节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内部距离应自建(构)筑物的外墙面算起,晒场应自晒场边缘算起。
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 1.1-1 级建(构)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 1.1-1 级建(构)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注:1 当两座相邻厂房有防护屏障且相对的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采用括号内指标;
2 当厂房内的1.1-1级工序均采用抗爆间室或装甲防护时,对外视为单有防护屏障。
5.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1-2
级建(构)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3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注:1 当两座相邻厂房有防护屏障且相对的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采用括号内指标;
2 当厂房内的1.1-2级工序均采用抗爆间室或装甲防护时,对外视为单有防护屏障。
5.2.4 1.1级建筑物有敞开面时,该敞开面方向的内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5.2.2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20%。
5.2.5 在一条山沟中,当1.1级建(构)筑物镶嵌在山坡陡峻的山体中时,与其正前方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5.2.2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50%。
5.2.6 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迸射危险产品的生产线时,该生产线有迸射危险品的建(构)筑物与其他生产线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再增加50%。
5.2.7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锅炉房、独立变电所、水塔、水泵房、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5.2.2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2 与半地下式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与地下式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
5.2.8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注: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两座相邻厂房相对的外墙均为防火墙或之间设置防护屏障时,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中规定值的80%,且不得小于12m。
2 与厂区内办公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独立变电所、水塔、水泵房、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5m。
3 与地下式或半地下式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5m。
5.2.9 在山区建厂利用山体设置临时存药洞时,临时存药洞洞口相对位置不应布置建(构)筑物,临时存药洞外壁与邻近建(构)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9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2.10 当危险品生产区设置无固定人员的岗哨、厕所时,岗哨、厕所与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可不限。
- 上一节:5.1 总平面布置
- 下一节:5.3 危险品总仓库内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