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轴心受力构件的强度
5.1.1 计算轴心受拉构件,当端部连接及中部拼接处组成截面的各板件都有连接件直接传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采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者外,其截面强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毛截面屈服:
净截面断裂:
式中:
N——所计算截面的拉力设计值(N);
f——钢材抗拉强度设计值(N/m㎡);
A——构件的毛截面面积(m㎡);
A n——构件的净截面面积,当构件多个截面有孔时,取最不利的截面(m㎡);
f u——钢材抗拉强度最小值(N/m㎡)。
2 采用高强螺栓摩擦型连接的构件,其截面强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构件为沿全长都有排列较密螺栓的组合构件时,其截面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2)除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其毛截面强度应按本标准式(5.1.1-1)计算,净截面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n——在节点或拼接处,构件一端连接的高强度螺栓数目;
n 1——所计算截面(最外列螺栓处)上高强度螺栓数目。
5.1.2 桁架或塔架的单角钢腹杆,当以一个肢连接于节点板时,除弦杆亦为单角钢且位于节点板同侧的情况外,可按轴心受力构件采用本标准式(5.1.1-1)和式(5.1.1-2)计算受拉构件的截面强度,但计算时应对拉力乘以放大系数1.15。
5.1.3 计算轴心受压构件时,当端部连接及中部拼接处组成截面的各板件都有连接件直接传力时,截面强度应按本标准式(5.1.1-1)计算。
5.1.4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的组成板件在节点或拼接处并非全部直接传力时,应对危险截面的面积乘以有效截面系数η,不同构件截面形式和连接方式的η值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1 除采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者外,其截面强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毛截面屈服:


N——所计算截面的拉力设计值(N);
f——钢材抗拉强度设计值(N/m㎡);
A——构件的毛截面面积(m㎡);
A n——构件的净截面面积,当构件多个截面有孔时,取最不利的截面(m㎡);
f u——钢材抗拉强度最小值(N/m㎡)。
2 采用高强螺栓摩擦型连接的构件,其截面强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构件为沿全长都有排列较密螺栓的组合构件时,其截面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n——在节点或拼接处,构件一端连接的高强度螺栓数目;
n 1——所计算截面(最外列螺栓处)上高强度螺栓数目。
5.1.2 桁架或塔架的单角钢腹杆,当以一个肢连接于节点板时,除弦杆亦为单角钢且位于节点板同侧的情况外,可按轴心受力构件采用本标准式(5.1.1-1)和式(5.1.1-2)计算受拉构件的截面强度,但计算时应对拉力乘以放大系数1.15。
5.1.3 计算轴心受压构件时,当端部连接及中部拼接处组成截面的各板件都有连接件直接传力时,截面强度应按本标准式(5.1.1-1)计算。
5.1.4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的组成板件在节点或拼接处并非全部直接传力时,应对危险截面的面积乘以有效截面系数η,不同构件截面形式和连接方式的η值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轴心受力构件节点或拼接处危险截面的有效截面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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