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材料进场应按设计要求及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污染物释放量或含量进行抽查复验。
5.1.2 装饰装修材料污染物释放量或含量抽查复验组批要求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装饰装修材料抽查复验组批要求
5.1.3 当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不得使用。
5.1.4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要求。当需要更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后按施工变更程序有关规定进行。
5.1.5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装饰装修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5.1.6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规定。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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