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数据中心等级评定应基于信任的原则,宜分别进行设计、施工与竣工、运维管理阶段的等级评定,也可对设计、施工与竣工、运维管理阶段的成果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的结果以各阶段等级评定结果中最低等级为准。
5 . 1 . 2 数据中心等级评定应由专家组进行审查,专家组成员不应少于5人。设计阶段等级评定专家组应由数据中心设计领域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组成;施工与竣工阶段等级评定专家组应由数据中心设计、施工和检测领域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组成;运维管理阶段等级评定专家组应由数据中心运维和检测领域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组成。
5 . 1 . 3 评审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申报单位应向等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
    2 等级评定机构应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
    3 专家组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审查申报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检查;
    4 等级评定机构应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评审结论做出数据中心等级评定。
5 . 1 . 4 专家组在评定数据中心等级时,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本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审核,项目应该达到的关键条款应100%审核并合格,可选择条款应100%审核,合格率不应低于90%。关键条款存在不合格项或可选择条款合格率低于90%时,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应对相关条款进行重新审核。
5 . 1 . 5 专家组审核通过后,应按照申请的等级给出评价结论。未能通过审核的单位,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定。
5 . 1 . 6 数据中心等级评定机构应由本标准主编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确定。
 
条文说明
一般规定 
5.1.2 设计阶段等级评定专家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宜由规划、工艺、建筑、结构、电气、通信、空调、给排水等专业组成,最少应由建筑、电气、通信、空调、给排水五个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数据中心设计工作10年以上。
5.1.4 本标准附录A~附录J所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所有数据中心项目都包含的,当某个数据中心项目不包含某些内容时,在计算合格率时,不应计算这部分内容。如某个数据中心没有屏蔽室,则屏蔽室的内容不应在评定范围内。审查专家认为项目应该达到的关键条款和可选择条款应100%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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