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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寺庙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寺庙建筑装饰装修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抗震、电气、节能、照明、隔声、家具、智能、玻璃、无障碍、玻璃幕墙、安全防范、综合布线、建筑信息模型(BIM),以及标识、装配化等,应进行专业设计,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历史遗留和修缮寺庙建筑装饰装修的墙面、地面、顶棚、砖石、木装修、油漆彩画、雕塑、建筑架构、刷浆、裱糊、贴金等,以及住宿、餐饮、卫浴、活动场所等,应根据原建筑形制、原材料和原工艺的传统做法,或可替代的现代建筑装饰装修进行专项设计,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防火、防雷、防虫、防腐、防水、防潮等,应进行防护工程设计,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给水排水、暖通空调、钢结构、屋面、砌体、木结构等与寺庙建筑装饰装修相关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住宿、餐饮、卫浴、活动场所等,应尊重寺庙保用者的隐私。
5.1.2 涉及寺庙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应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出具有关原始档案资料,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建筑的安全性进行核验并确认。
5.1.3 建筑信息模型(BIM)创建,应符合现行行业团体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BlM实施标准》T/CBDA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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