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环境性能的评定应包括用地与规划、建筑造型、绿地与活动场地、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水体与排水系统、配套设施和智能化系统7个评定项目,满分为250分。
5.1.2 住宅环境性能的评定指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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