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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补风系统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图示】。
4.5.1图示
〖注释〗
    本强制性条文的理由 是根据空气流动原理,必 须要有补风,才能有效地 排除烟气,有利于人员的 安全疏散和消防人员的进入。
    对于建筑地上部分设 有机械排烟的走道、面积 小于500m2的房间,由于这 些场所的面积较小,排烟 量也较小,可以利用建筑 的各种缝隙,满足排烟系 统所需的补风要求,为了简便 系统管理和减少工程 投入,本标准规定可不用 专门为这些场所设置补风 系统。
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图示】。
4.5.3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5.2图示a
4.5.2图示b
〖注释〗
1. 本强制性条文的强制理由是如果补风量过小,就不能达到设计的 排烟量;同时要求补风应直接从室外引入。根据实际工程和实 验,补风量至少达到排烟量的50%,才能有效地进行排烟。
2. 当补风系统用于多个防烟分区时,常闭机械补风口应根据着火的
防烟分区自动开启。
 
4.5.2图示c
4.5.2图示d
4.5.4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图示】。
4.5.5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4.5.4图示a
〖注释〗
    如4.5.4图示a所示,机械排烟口1与机械补风口设置在同一 空间相邻的防烟分区内,当二者联合动作排烟时,由于挡烟垂壁 的作用,已将冷热气流隔开,故补风口的水平位置与垂直安装高度都不受限制;但对于机械排烟口2与机械补风口来说,由于它们 处在同一防烟分区内,因此,当机械排烟口2与机械补风口联合 动作排烟时,补风口的水平位置与垂直安装高度都受限制。
4.5.4图示b
〖注释〗
如4.5.4图示b所示,机械排烟口与机械补风口设置在同一 空间同一防烟分区时,要求补风口必须设在储烟仓下沿以 下,并与排烟口保持尽可能大的间距;机械排烟口与机械补风 口设置在同一空间相邻防烟分区时,补风口设置高度、位 置不受限制。
4.5.6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图示】。
4.5.6图示a
4.5.6图示b
4.5.6图示c
〖注释〗
    一般场所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公共聚集场所为了减少送风系统对人员疏散的干 扰和心理恐惧的不利影响,规定其机械送风口的 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3m/s。
4.5.7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图示1】,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图示2】。
4.5.7图示1
4.5.7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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