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查验的合格判断
4.5.1 消防查验符合下列条件的, 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 结论为不合格:
1 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包括: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已完成, 符合设计要求的消防电源和水源已
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等;
2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包括: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建筑防 爆、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检查记录; 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进场试验报告等;
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 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工程竣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能准 确反映工程消防内容;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报告记录完整、结论合格;
5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后续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评定时的
相关要求:具体为本导则 5.5.1 条下的 1~6 款;
6 消防查验时,现场抽样检查项目应符合 4.5.2 的合格判断要求。
4.5.2 消防查验时,现场抽样检查项目的合格判断要求(本导则第“7 检查实操”章中 有另行特别叙述的除外,从其特别叙述):
1 首先对“检查子项目”进行合格判断 每个“检查子项目”下:
1) A 类项抽查发现 1 处不合格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2) B 类项抽查发现 1 处不合格时,应对此 B 类项再抽查 2 处(不足 2 处的全部抽
查) ,若此 B 类项再抽查发现 1 处以上不合格时, 或无再抽查样本可查时, 该相应“检查子项 目”判断为不合格;
3) C 类项抽查发现 2 处以上不合格时,或此 C 类项总数只有 1 处且不合格时,该 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4) 无上述 1)、2)、3)所述的不合格情况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则判断为 合格。
2 然后对“检查项目”进行合格判断
每个“检查项目”下:
所有“检查子项目”均判断为合格, 且满足下列条件的, 相应“检查项目”则判断为合格, 否则相应“检查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1) A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为 0 处;
2) B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不大于 2 处;
3) C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不大于 4 处。
3 最后进行综合判断
消防查验时, 所有“检查项目”均应判断为合格, 且应对抽查中发现的所有 A、B、C 类项 的不合格处整改到位后重新进行相应检查。针对不合格处, 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到位后, 应提交 问题整改情况和二次检查情况报告, 作为后续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的附 件材料之一。
- 上一节:4.4 查验的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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