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污泥处理和处置


4.4.1 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应在保证安全、环保的前提下推进资源化利用。
4.4.2 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置方式应综合考虑污泥特性、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最终出路等因素确定。
4.4.3 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工艺应遵循“处置决定处理,处理满足处置”的原则,综合考虑污泥性质、处置出路、当地经济条件和占地面积等因素确定,应选择高效低碳的污泥处理工艺。
4.4.4 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和处置应从工艺全流程角度确定技术路线。
4.4.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记录污泥的去向、用途和数量等,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遗撒污泥。
4.4.6 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规模应以污泥产生量为依据,并应综合考虑排水体制、污水水量、水质和处理工艺、季节变化对污泥产生量的影响,合理确定。
4.4.7 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能力必须满足设施检修维护时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要求,并应达到全量处理处置目标。
4.4.8 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应进行处理。
4.4.9 在污泥消化池、污泥气管道、贮气罐、污泥气燃烧装置等具有火灾或爆炸风险的场所,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4.4.10 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必须密封,并应采取防止池(罐)内产生超压和负压的措施。
4.4.11 污泥厌氧消化产生的污泥气应综合利用。
4.412 污泥好氧发酵采用的辅料应具备稳定来源,并应因地制宜利用当地园林废弃物或农业废弃物。
4.4.13 污泥好氧发酵应通过臭气源隔断和供氧量控制等措施对臭气源进行控制。
4.4.14 污泥好氧发酵场地应采取防渗和收集处理渗沥液等措施。
4.4.15 污泥干化设施存在爆炸风险的过程或区域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4.4.16 污泥热干化设施中热交换介质为导热油时,导热油的闪点温度必须大于运行温度。
4.4.17 污泥热干化设施应设置尾气净化处理设施,并应达标排放。
4.4.18 污泥焚烧过程中,应保证污泥的充分燃烧。
4.4.19 污泥焚烧设施必须设置烟气净化处理设施,并应达标排放。
4.4.20 污泥在生活垃圾焚烧厂或水泥窑等协同焚烧时,应控制掺烧比。
4.4.21 污泥处理产物农用时,泥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的规定。
4.4.22 严禁未经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的污泥直接填埋。
4.4.23 乡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按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处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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