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材料选择
4.3 材料选择
4.3.1 Ⅰ类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规定的A类要求。
4.3.2 Ⅱ类民用建筑宜采用放射性符合A类要求的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当A类和B类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每种材料的使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i——第i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质量百分比(%);
IRai——第i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Iγi——第i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4.3.3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混凝土外加剂、墙纸(布)、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地毯等材料的有害物质释放量或含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
4.3.4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墙涂料。
4.3.5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类胶粘剂。
4.3.6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7 Ⅰ类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8 Ⅱ类民用建筑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9 民用建筑工程中,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选用环保性能好的保温材料,表面应封闭严密,且不应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采用脲醛树脂泡沫材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 上一节: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 下一节:5 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