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固定避难场所
4.3.1 固定避难场所应结合应急通信、公共服务、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供水等设施统筹设置应急指挥和应急管理设施、配置管理用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有城市级应急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宜按长期固定避难场所要求,独立设置相应的应急指挥区;
2 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应根据应急管理要求配置应急停车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急通信、供电等设施;
3 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宜设置场所综合管理区,短期固定避难场所可不单独设置场所管理区,但应将场所管理用房设置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应急避难单元内;
4 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可根据应急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
4.3.2 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避难宿住区,且应根据避难人数分隔为相对独立的避难单元,分级配置相关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期、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或缓冲区进行分隔,并应满足防火要求;
2 避难场所的人员主出入口以及避难人数大于等于3.5万人的避难宿住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8m的缓冲区。
4.3.3 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警告标志和场所功能演示标识;超过3个避难单元的避难场所宜设置场所引导性标识、场所设施标识。
4.3.4 固定避难场所的责任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设施应设置在场所内相对独立地段或场所周边。当利用周边设施时,其与避难场所的通行距离不应大于500m。
4.3.5 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垃圾储运区,中期、短期固定避难场所可选择设置应急垃圾收集点或应急垃圾储运区。
4.3.6 固定避难场所内独立设置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圾应急储运设施。避难单元的应急医疗所应配备医疗垃圾存储装置,并应进行专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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