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污水管网
4.2.1 污水管网应包括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和泵站等设施,并应确保收集的污水有效输送。
4.2.2 城镇污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远期规划的旱季设计流量确定,并合理选择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保证最高日最高时的污水输送能力,并应复核雨季设计流量下管道的输送能力。
4.2.3 城镇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旱季设计流量确定,总装机流量按雨季设计流量确定。
4.2.4 既有污水管网应根据管道检测评估结果进行改造和完善,修复破损管道,消除雨污混接和城镇污水收集设施空白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通过雨水源头减量、截流、调蓄、溢流口改造和溢流污水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4.2.5 城镇污水输送干管设计应考虑污水系统之间的互连互通,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并应便利检修。
4.2.6 污水收集、输送严禁采用明渠。
4.2.7 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管流设计,并应考虑近远期流量选择合适的坡度和设计充满度对应最小坡度,满足自清要求。
4.2.8 污水管道旱天应非满管流运行。污水泵站应按设计水位运行。倒虹管应加强养护防止淤积。
4.2.9 污水管道应加强设计和施工管理,管道材质、接口和基础应能够防止渗漏和外来水进入。
4.2.10 沿河道设置的截流井和溢流口设计应防止河水倒灌,且不应影响雨水排放能力。
4.2.11 分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取消化粪池,应在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健全的运行维护制度的前提下实施。
4.2.12 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应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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