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紧急避难场所


4.2.1 紧急避难场所宜根据责任区内所属居住区情况,结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分发需要设置场所管理点。场所管理点宜根据避难容量,按不小于每万人50m2用地面积预留配置。
4.2.2 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休息区,且宜根据避难人数适当分隔为避难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休息区的避难单元避难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或设置缓冲区进行分隔;
    2 缓冲区的宽度应根据其分隔聚集避难人数确定,且人数小于等于2000人时,不宜小于3m;人数大于2000人且小于等于8000人时,不宜小于6m;人数大于8000人且小于等于20000人时,不宜小于12m。
4.2.3 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厕所、应急交通标志、应急照明设备、应急广播等设施和设备。
4.2.4 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垃圾收集点。
4.2.5 紧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和警告标志,并宜设置场所设施标识。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