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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 (备案) 的要求及工作程序


  

4.0.1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依据为:

1  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2  特殊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图纸文件;

3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或关于消防 全性的审查意见;

4  进行特殊消防设计时, 经专家评审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方案 及专家评审意见

5  符合本导则第 1.0.4 条和第 3.1.3 条规定的专题论证意见,可作 为消防验收的依据。

注: 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应为针对建设工程具体情况的适 用版本。

4.0.2  防验收 (备案) 的相关内容、方法等应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 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4.0.3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 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消防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 51 ) 第十四条规 定的特殊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 城乡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4.0.4  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有  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 火设施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  度、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4.0.5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 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不属于《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 51 )第十四  规定的殊建设工程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4.0.6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备案的其他建设 工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除另有规定外,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  人照料设改建工程的抽取比例不应低于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