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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 (备案) 的要求及工作程序
4.0.1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的依据为:
1 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2 特殊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图纸文件;
3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或关于消防安 全性的审查意见;
4 如进行特殊消防设计时, 经专家评审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方案 及专家评审意见;
5 符合本导则第 1.0.4 条和第 3.1.3 条规定的专题论证意见,可作 为消防验收的依据。
注: 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应为针对建设工程具体情况的适 用版本。
4.0.2 消防验收 (备案) 的相关内容、方法等应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 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4.0.3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 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 51 号) 第十四条规 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4.0.4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 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 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对 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4.0.5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 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不属于《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 51 号)第十四条 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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