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基本要求


4.1  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 全。

4.2  托育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确保托育机构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4.3  托育机构及所在建筑物应符合 GB 55036、GB 55037、GB 50016 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改建、扩建

及装修改造时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规定。

4.4  托育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制定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管

理、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可燃物管理、消防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 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4.5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