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基本要求
4.1 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 全。
4.2 托育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确保托育机构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4.3 托育机构及所在建筑物应符合 GB 55036、GB 55037、GB 50016 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改建、扩建
及装修改造时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规定。
4.4 托育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制定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管
理、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可燃物管理、消防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 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4.5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