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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站址选择


4. 0.1 加氢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位置。
4.0.2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立一级加氢站、一级加氢加气合建站和一级加氢加油合建站。
4. 0.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氢站等,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应设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加氨站的氩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续表4
    注:1 加氢站的揭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2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长管拖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储氢罐的防火距离确定。
           4 铁路以中心线计,城市道路以相邻路侧计。
4.0.5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4.0.6 加氢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当加氢加气合建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0.7 加氢加油合建站的加油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0.1 在选择加氢站的站址时,应将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作为前提或基本要求,在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下充分考虑输送距离或输送过程增加的能量消耗,并尽力做到节约能源的要求;加氢站站址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交通方便的条件,合理解决加氢、加油、加气的关系,在合适条件下优先考虑加氢站与加油站、天然气加气站合建,以减少建设投资和方便运营管理。
4.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鉴于一级加氢站或一级加氢加气合建站或一级加氢加油合建站的储罐容量(积)大,加氢、加气、加油量大,若建在城市建成区内时,对密度较大的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及人群的安全度的有害影响较大;当车流量较大时,还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等问题。因此作了本条的规定。
4.0.3 为使加氢方便和有利于氢能汽车的推广运营,加氢站和加氢加气合建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宜靠近城市道路建设;但是为不增加城市交通拥堵现象的发生和避开人流密集的场所,本条还规定不应将加氢站等设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制定本条的依据是:
    1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中的规定:重要公共建筑与各种容量的储氢罐的防火间距为50m,各种容量的储氢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分别为40m、35m、30m、35m。本条表4.0. 4中规定加氢站的储氢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为50m,一级、二级、三级加氢站的储氢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分别对应于上述规范中的氢气罐总容积规定为40m、35m、30m。
    2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4.3.1条的规定,其中民用建筑与各种总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分别为30m,25m、20m,18m;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表4.0.7的规定,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一级站与民用建筑三个保护级别的防火间距分别为45m、35m、25m,与二级站分别为38m、28m、22m,与三级站分别为33m、22m、18m。由于目前加氢站的规模还较小,在商业运营初期可能一般仅为三级站或二级站,本条规定二级、三级加氢站与一类、二类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基本上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4.3.1条规定一致,分别为30m、25m、20m。一级站与三类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略有增加。
    3 各种等级的加氢站的储氢罐与甲类物品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4.3.1条的规定,一级、二级、三级氢气加氢站储氢罐与甲类物品等的防火间距分别规定为35m、30m、25m。
    4 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4.3.6条的有关规定,见表4。本规范规定储氢罐与铁路中心线之间的防火距离均为25m。鉴于我国公路事业的迅速发展,城市道路种类较多,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4.0.4条、第4.0.5条的规定:将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Ⅲ级、Ⅳ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一级、二级、三级加油加气站的埋地油罐与快速路、主干路之间的防火距离为10m、8m、8m,与次干路、支路为8m、6m、6m;一级、二级、三级加油加气站的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快速路、主干路之间的防火距离分别为15m、13m、11m,与次干路、支路为12m、11m、10m。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第3.0. 3条规定储氢罐与厂外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5m,与厂内主要道路为10m。参照上述规定,作出本条中储氢罐与高速路、主干路之间的防火距离为15m,与次干路、支路为10m的规定。
表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5 储氢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4.3.1的规定,对应于表4. 3.1中50000≤V<100000、10000≤V<50000、1000≤V<10000三个等级的规定,分别为35m、30m、25m。
    6 加氢站与站外架空通信线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表4.0.5规定:一、二、三级加油加气站地上LPG罐与国家一、二级通信线为1.5倍杆高,一般通信线为1倍~1.5倍杆高。考虑到氢气的密度小、易扩散的特性,作本条规定:通信线不应跨越储氢罐,且不得小于杆高的1倍。
    7 这里所述的放空管包括集中的或分散的氢气或天然气放空管,制定加氢站放空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依据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4.0.7条规定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5。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2.4条规定的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6。对照以上规定加氢站集中放空管比较接近表6的状况,所以基本采用相关规定制定本条表4.0.4中放空管管口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5 压缩天然气放散管口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6 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筑物、 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8 鉴于氢气密度仅为天然气的1/8和易于扩散的特性,氢气压缩机、加氢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拟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4.0.7条表4.0.7中天然气加气机、压缩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规定作出相应规定;但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与储氢罐的要求一致;与生产厂房、库房之间的防火距离是参照《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表3.0.2中规定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制定。
4.0.6 在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中已规定了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所以当建造加氢加气合建站时,不仅应遵守本规范第4. 0.4条的规定,还应遵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中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国内已建的一些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常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若是需要在现有的此类加气站扩建增设加氢站或规划建设的加氢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还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生产厂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两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消防用水量按储罐区及气瓶车间固定车位的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等。
4.0.7 在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中已规定了汽车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所以当建造加氢加油合建站时,不仅应遵守本规范第4.0.4条的规定,还应遵守上述规范中加油站的油罐等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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