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防烟排烟设施及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防火


3.8.1  一般规定

1  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国家和我省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要求,并应根据工程情况, 采取适当 的提高性技术措施

2  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措施应符合强制性工程 建设规范、 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要求,并应

据工程情况,采取适当的加强性技术措施。

明】本条规定了防排烟设计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防火措施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并应根据工程情况,采取适当的加强性技术措施

3.8.2  防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含合用前室等) 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 加压送风系统。

2  械加压送风系统竖向应按标准要求结合避难层分段设计;  压送风机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加压送风机进风口 排烟风机烟口应布置在建筑不同朝向,进风口宜低于相应分段的排 口。

3  避难层的避难区宜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避难区的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其室外进风口宜在两个方向上设置。

当避难区采用可开启外窗自然通风防烟时,其外窗应至少在两 朝向设置, 并宜均匀布置,可开启外窗总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避 区地面面积的 5%与避难区外墙面积的25%中的较大值。

4  对于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首层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或扩大前 ) ,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 其自 然通风窗有效面积不应小于门厅地面面积的 5%;当受条件限制采用 防烟式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

5  加压风管道不应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内;水平穿越防 分区及未设置在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无关的加压送风管道不应穿越避难区,当受条件限制确穿 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且穿越区域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

1.0h 的防火吊顶。

明】 本条为针对 150~250m 超高层建筑的防烟系统提出的技术措施, 其中部 容参考了《250+加强要求》 的相关要求, 部分内容引用了 《浙江省消防技术 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20 )的相关条文,以作重点强调。

对于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首层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或扩大前室) ,宜优先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在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 -2017 修订实施前,当受条件限制采用防烟方式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机械排烟方 式,但满足本指南第 3.8.3 条的相关要求。

与避难区无关加压送风管道不应穿越,当受条件限制确需穿越时,应采取 分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避难区的安全。

3.8.3  排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取同一种排烟方式,同一空间不同防烟分 区宜采取同一种排烟方式。

2  置排烟设施的部位或场所,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自然 排烟口的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 3%

3  机械排烟系统竖向应按避难层分段设计。沿水平方向布置的机 械排系统, 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不应与通风 空气调节系统合用。

核心筒周围的环形疏散走道应设置独立的防烟分区和排烟系统; 在排管道穿越环形疏散走道隔墙的部位, 应设置 280℃时能自动关 闭的排烟防火阀。

4  中庭的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 应通过火灾模型(场 ) 法计算确定,且不应低于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 定的相关要求

5  对于空间净高大于6m的首层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或扩大前 ) ,当受条件限制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 其设计烟层底部高度(即 设计清晰高度) 应满足门厅(或扩大前室)安全疏散的相应要求

6  水平穿越防火分区及未设置在管井内的排烟管道,其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1.50h;排烟管道不应穿越或设置在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消防电梯室或合用前室内;排烟管道不应穿越避难区,当受条件限 制确需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且穿越区域应设置耐火 不低于1.0h的防火吊顶。

明】 本条为针对 150~250m 超高层建筑的排烟系统提出的技术措施, 其中部 分内容引用或参考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和《250+加强要求》等的相关要求。

核心筒围的环形疏散走道,应设置独立的排烟系统, 不应与周围房间共用 烟系统,以提高走道排烟系统的可靠性。

对于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首层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或扩大前室) ,当受条 件限制而采用机械排烟时, 其烟层底部高度(即设计清晰高度) 的确定, 可参 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 DG/TJ  08-88-2021 5.2.2 条的相关规定,同 时还可参考英国标准 BS7346-42003 中安全疏散清晰高度的相关要求,设计清 晰高度不应低于 3.5m。排烟量应通过火灾模型法分析计算确定, 且不应小 门厅(或大前室)体积 6 /h 换气次数计算的排烟量。

烟管道、通风空调风管均不应穿越避难区,当受条件限制确需穿越时,应 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避难区的安全。

3.8.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通风、空调风管不应穿越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合用前室。

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材料以及风管的绝热材料应 采用不燃材料; 设备、供暖热水管道、空调冷媒管道的绝热材料应

燃或阻燃(B1 )材料,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明】 本条为针对 150~250m 超高层建筑的供暖、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措 提出的加强性技术要求, 其中部分内容引用或参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 修订送审稿) 和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 2020  ) 关条文。考虑到超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难度较大, 应尽可能减少可燃材料的 使用, 故供暖、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风管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不应采用 燃或可燃材料; 设备、供暖热水管道、空调冷媒管道的绝热材料不得采用可燃 料。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