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图 示 手机阅读 分享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窗口


3.3.1  消防车道的设置在改造中宜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改造工程消防车道畅通,当改造工程不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时, 可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3.3.2  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在改造中宜执行现行标准,当无法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  两个建筑可共用一个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应满足救援要求;

2  可利用市政道路做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应满足救援要求,且道路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3  可用消防车现场测试结果作为改造依据。

3.3.3  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在改造中确有困难,按上述3.3.2条的方式仍无法解决时,可适用原标准的要求。

3.3.4  整体改造工程和外立面改造工程的消防救援窗口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3.3.5  部改造和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改造区域的消防救援窗口设置宜执行现行标准,当无法满现行标准的要求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  某个防火分区如果原已有不少于 2 樘洞口尺寸≥1m*1m 的外窗且间距不大于20m时,相应防火区可不再另设消防救援窗口;

2  在建筑底层某个防火分区如果原已有 2 樘直通室外的外门时,底层相应防火分区可不再另设消防救援窗口

3.3.6  防救援窗口设置在改造中确有困难,按上述 3.3.5 条的方式仍无法解决时,可适用 标准的要求。

条文修订说明

3.3.1  建筑消防车道的要求依据建筑类别、建筑沿街长度和建筑设置内院或天井的具体情况确定。早期版本标准的消防车道宽度要求为不小于3.5m,现行标准要求为4m,其余要求没有发生本质变化。由于历史原因消防车道不满足标准要求的, 应通过改造进行改善、提升,改造有困难的,不应降低现状条件。

3.3.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中提出的要求,在2014年之前设计建造的既有建筑工程中,大多未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首次列入国标,要求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GB 50016-2014发布前设计、建设的既有建筑,只有利用广场作为消防车道时的高层建筑有可能符合现行标准的要求。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