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规范 > 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 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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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不属于《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 51 号)第十四条 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受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申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消防安全性 审查。
3.3.2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本导则第 5 章的要求,对其消防安全性 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